一、本部109年3月19日科部科字第1090017350號、4月17日科部科字第1090022823號、5月4日科部科字第1090025576號及5月22日科部科字第1090029427號函諒達。
二、本次配合全球疫情發展滾動修正旨揭原則三之(二)規定為:「至遲應於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會議舉辦前、人員來訪前,向本部提出申請,據以審查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