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科技部107年9月21日科部產字第1070066751D號函辦理。
二、產業創新條例於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為鼓勵學研機構將研發成果推廣運用,增訂第12條之2規定,我國創作人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所定辦法獲配之股票,得選擇延緩課稅。爰科技部依該條授權,訂定「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
三、旨揭辦法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1條)
(二)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所定智慧財產權之定義。(第2條)
(三)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之申請程序。(第3條)
(四)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之適用範圍。(第4條)
(五)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應檢具之文件。(第5條)
(六)適用期限。(第6條)
四、檢附科技部發布令影本、總說明(含逐條說明)、條文、申請書及科技部原函各1份。
附加檔案:

科技部令
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
申請書